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二路0299号北流碧桂园商业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蒲华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艳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服务中心管家,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被告:吴继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北流市碧桂园映山8街36号房。
被告:黎伟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北流市碧桂园映山8街36号房。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与被告吴继风、黎伟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继风、黎伟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继风、黎伟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继风、黎伟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