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翼振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深圳。
被申请人:瞿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翼振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振公司”)与被申请人瞿春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翼振公司请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杨劳人仲(2020)办字第143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翼振公司属于旅游签证行业,疫情发生以后因个人签证申请无法办理和营业,自2020年1月21日春节假期至今,翼振公司没有营业经营,瞿春燕也未曾上班。而仲裁裁决中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日工资发放与事实不符,且违背了上海市最低工资2,480元使用标准。二、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此合同能证实双倍工资不存在。瞿春燕称翼振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其于劳动仲裁协调阶段和开庭上表述不一、恶意夸大仲裁金额。因疫情影响,翼振公司于4月份搬离原有办公室时很多文件遗失或销毁。在申请裁决当日翼振公司出示有瞿春燕签名但并无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模板,但此模板劳动签订期限只到2019年9月26日,于是瞿春燕申请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现有翼振公司法人和瞿春燕聊天记录截图能证明瞿春燕劳动合同已经签署且其明确知道劳动合同有效期。
被告辩称
瞿春燕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杨劳人仲(2020)办字第1432号裁决:一、翼振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瞿春燕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9,065.44元;二、翼振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瞿春燕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126.44元;三、对瞿春燕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瞿春燕以翼振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为由提起仲裁申请,翼振公司称系受疫情影响公司未开业、双方约定于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因翼振公司提供证据依据不足,故仲裁裁决支持瞿春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请求。现翼振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其支付瞿春燕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日工资的标准错误。对此本院认为,翼振公司申请理由实质涉及事实认定,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故翼振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翼振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杨劳人仲(2020)办字第143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翼振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