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强,男,1979年7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有春,上犹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龙腾盛世3号楼201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59952330F。
法定代表人:周方太,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强诉被告江西顺祥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2元,减半收取计5,091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