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宋××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起诉的事项自行协商处理而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文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