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奥体健身会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华夏广场金地置业有限公司-1层。 法定代表人:闫金霞,该会所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福源小区4-02号。 负责人:孟凌巍,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欣与被告鹤壁市奥体健身会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欣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关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关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