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东玲林场窖市工区。
审理经过
关于张帆为罚金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1)豫088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58504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至今未履行其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向新宁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张帆的房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反馈,其名下无财产登记情况,也未查找其它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暂不能对其采取强制人身措施。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暂无法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