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洪凤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洪凤鸣的起诉状。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陈述,因涉案XXXX号车辆所有人未能确定,原告拟另行主张权利,现不能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洪凤鸣不能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故对洪凤鸣本次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洪凤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益辰 书记员 杜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