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1,现住孝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管×,汉族,现住孝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魏×1,男,现年9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振兴街居民,现住孝义市吉泰花园。
法定代理人:管×。(信息同上)
被执行人:魏×2(小名魏小生),现住孝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2,女,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孝义市建东街东巷*号第二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王×1与管×、魏×1、魏×2、王×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晋118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责令被执行人管×、魏×1、魏×2、王×2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在本院已查明的魏高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管×、魏×1、魏×2、王×2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管×、魏×1、魏×2、王×2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鸿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