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卜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杨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杨文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栾旭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卜顺英、杨文林、杨文兰、杨文华与栾旭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栾旭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栾旭航履行(2020)苏108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栾旭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栾旭航银行账户存款227993.48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栾旭航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