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罗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炎陵县吉利碎石场,住所地炎陵县。
负责人:陈丽红,执行事务合伙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炎陵县吉利碎石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炎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5执恢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