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7436E。
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媛媛,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20151。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法人分支机构: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蜀南大道西段四号商住楼2幢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2J19U。
负责人彭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50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关于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7200.00及利息23134.00元、案件受理费2388.00元;2、支付申请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2.09元;3、执行费及执行中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一切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