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华升(曾用名王保忠),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3团。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车排子垦检刑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升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华升驾驶新D*****比亚迪牌黑色小型轿车,载着女友被害人艾某某以车速52km/h由南向北行驶至第七师127团X259线40公里加550米弯道路段冰雪路面时,因转弯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至道路西侧路基下,造成被害人艾某某头部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艾某某经送第七师123团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兵团第七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艾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华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华升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华升户籍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证人赵某某、陈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华升的供述、兵团第七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华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华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华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华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华升无驾驶资格驾驶新D*****比亚迪牌黑色小型轿车,载着女友被害人艾某某以车速52km/h由南向北行驶至第七师127团X259线40公里加550米弯道路段冰雪路面时,因转弯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至道路西侧路基下,造成被害人艾某某头部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艾某某经送第七师123团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兵团第七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艾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华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华升与被害人近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王华升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人口信息表、艾某某、张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患者临床死亡尸体解剖意见书、医患沟通记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取车辆通知书、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赔偿金收条、电子转账记录、谅解书、证人赵某某、陈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华升的供述、兵团第七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华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华升与被害人艾某某的近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王华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 淋
审 判 员 汪 哲
人民陪审员 高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 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