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

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蒲增焕,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玉平,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1227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平、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45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杨玉平、杨波未按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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