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志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申请人: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6362N。
法定代表人:张羿,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志顺与被申请人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做出(2020)鄂020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29日在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冻结了被申请人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钟楼夜市项目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00万元,于2020年6月15日在黄石港区钟楼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冻结了被申请人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钟楼夜市项目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00万元。现申请人李志顺认为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即将届满,故向本院申请延长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钟楼夜市项目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黄石港区钟楼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的钟楼夜市项目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