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执行人田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兴。
被执行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霞,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贷款完毕后与田杰签定回购楼房协议,并将该楼房转卖给刘洋,该抵押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刘洋已将购楼尾款143,400元交付法院,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变卖楼房,用楼房变卖款偿还银行贷款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临江市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朱光华
审判员 尹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