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
委托代理人王伯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山阴县。
委托代理人李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干部,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黄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退休干部,住山西省山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与被告黄九林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全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