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建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十六堡新村2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温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温建祥、温磊诉被告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给被告高军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于2021年7月21日给原告温建祥、温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开庭时,关键原告温建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温建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预收25元,由原告温建祥、温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