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登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一部刑诉(20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登强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海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登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登强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号其曾经打工的“兴旺超市耗材”店,趁无人之际,用之前私自配制的该店大门钥匙打开门锁,盗窃被害人李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00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400元,已发还被害人;石登强退赔被害人损失10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登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石登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登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