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有勤,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李建党,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有勤与被告李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有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有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