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建业利锌合金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3600065131,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南岸营头工业一路二横西1号。 经营者:张见欢。 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善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刘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三村大道六巷*号。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文锦盛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三村大道六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WYAE72H。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建业利锌合金制品厂与被告陈善华、刘文兵、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文锦盛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被告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货款1487596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094元。本案执行费174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在(2021)粤0607执保157号案中于2021年2月9日查封了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文锦盛五金制品厂、陈善英、刘文兵所有的力劲牌压铸机两台、车床机一台、冼床机一台、磨床机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了陈善英、刘文兵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三村大道六巷6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暂未取得相关证件,故登记查封)。如需续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2.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合计8879.24元,该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兵名下的粤E×××××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4.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其他不动产、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登记信息。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后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536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翁晓炜 审判员  陈伟潮 审判员  麦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宗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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