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边跃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均,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刘要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边跃平与被告王平均、刘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边跃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跃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边跃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边跃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