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双汇路与解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吕冰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秀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方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