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彦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东,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百丰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0WCUA4F。
法定代表人:杨东杰,总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李彦华诉被告兰考百丰农牧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贷款损失315486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李彦华与被告兰考百丰农牧有限公司签订的《养殖合作协议书》(育肥羊)和《育肥羊购销合同》;
二、被告兰考百丰农牧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前给付原告李彦华贷款损失63097.2元,于2023年7月6日前给付原告李彦华贷款损失63097.2元,于2024年7月6日前给付原告李彦华贷款损失94645.8元,于2025年7月6日前给付原告李彦华贷款损失94645.8元;
二、原告李彦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以后就此事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17元,由被告兰考百丰农牧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