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龚小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随州市曾都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龚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呈华,保康县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德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小乐因与被上诉人龚光伟、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德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20)鄂0626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本案中,上诉人龚小乐在一审中并非本诉当事人,而是被直接追加为反诉被告参与诉讼,一审审理程序违法。同时,一审法院在没有依法向龚小乐送达本诉、反诉相关诉讼材料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影响龚小乐诉讼权利的行使,审理程序亦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20)鄂0626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龚小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波涛 审判员  刘贤玉 审判员  何绍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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