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号。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翔村一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元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9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剩余1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