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精荣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红,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精荣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被告张静已经返还了公司证照及相关材料且原告的诉求已经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精荣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莞市精荣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原告东莞市精荣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精荣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