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梁沛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海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振与被告梁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沛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借到现金2万元,约定于2020年1月1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由被告承担1000元违约金。约定期限到了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甚至不接电话,微信不回。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梁沛波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梁沛波向苏振借到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20年1月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双方约定本纠纷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借款后,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出借了借款,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梁沛波须返还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给原告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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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被告梁沛波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沈海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