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再新,男,31岁(****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荣海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回龙观分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7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1〕Z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再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再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再新于2016年3月至2018年底,在北京荣海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昌平回龙观分公司任业务员期间,伙同陈某(男,另案处理)等人,以打电话、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人通过现金理财、房产理财在一定期限内获取高额收益,非法吸收姜某、王某等多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
2021年3月9日,被告人谢再新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8万元。被告人谢再新另自行退还投资人人民币6万余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再新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姜某、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客户明细表、投资合同、转账记录、还款协议,谢再新的银行交易流水,电话记录、工作说明、企业信息查询单,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再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再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再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再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十九万八千元,其中二万元折抵罚金,余款按比例退还投资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