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桥西区七杯茶馆经营者,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爽,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桐,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郭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王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汪玲与被申请人郭瑾、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玲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瑾、王建东名下银行存款173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汪玲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瑾、王建东名下银行存款173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汪玲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