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枣阳市中通汽车配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阳市兴隆镇汉孟街新鑫社区2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保,男,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枣阳市中通汽车配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阳市中通汽车配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张留伟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共计2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枣阳市中通汽车配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以陈国忠所有的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阳市中通汽车配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留伟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共计250000元; 冻结申请人枣阳市中通汽车配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陈国忠所有的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处分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保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