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信索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水井胡同1号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明,该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杜蕴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信索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蕴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北京信索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杜蕴乾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第[2021]第1280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1民初10952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 磊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魏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