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唐庄子村。
经营者:胡轩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袁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袁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由原告太子河区轩侨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