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住所地武强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9N1500N。
法定代表人:韩廷照,经理。
被告:尹志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与被告尹志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天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思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