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刘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王小康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20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财产信息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名单信息库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债权4000元及利息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颍辉
审判员 于晚成
审判员 张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