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将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中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吕爱华,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平与被告杨将富、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小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