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黎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添诉被告黎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德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石材款3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合作关系,2019年10月,被告因承包茶楼需石材安装,就让原告送了55000元的石材到工地,双方口头约定于2019年11月底全部结清。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被告始终未支付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在2020年4月、5月共支付了20000元,剩下的35500元被告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2020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于2020年农历年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不接原告电话。
被告辩称
被告黎德兵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具了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我石材款项355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证据如下:原告举证的欠条一份,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黎德兵于2019年10月购买了原告价值55500元的石材,被告共支付了原告石材款20000元,余款35500元,被告黎德兵于2020年9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张添石材款项3550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伍佰元整),定于2020年农历年前付清。欠款人:黎德兵2020年9月15日身份证:5110111983××××××××电话:136××××6060。”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石材款,原告催收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出示了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依照双方口头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石材,被告应当按照口头合同及欠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黎德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黎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添石材款3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4元,由被告黎德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