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成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范长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蒋成仁与被执行人范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范长春偿付拖欠蒋成仁的借款200000元,利息28800元,共计:228800元。于2021年3月20日之前偿还50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之前偿还50000元;于2021年6月20日之前偿还128800元,若范长春任何一期逾期,蒋成仁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3月26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证券、网络资金、民政、保险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181.04元。被执行人范长春名下保险情况,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1SDB202009282530××××的保单,保险产品名称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种类是意外伤害保险,累计交纳保费0元,投保人是范长春。该保险未实际交纳保费,无现金价值,所以我不申请法院对该保险进行冻结、扣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PWVB2033015468000031××××的保单,产品保险名称是大地网销个人综合健康险2020,累计交纳保费0元,投保人是范长春。该保险未实际交纳保费,无现金价值,所以我不申请法院对该保险进行冻结、扣划。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P00000000206××××,累计交纳保费55650元,投保人是李金凤。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不能对不是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进行冻结、扣划,故该保险不能进行冻结、扣划。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编号为P000000091477023,累计交纳保费2元,投保人是范长春。该保险只实际交纳保费2元,无现金价值,所以我不申请法院对该保险进行冻结、扣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2002622200S4000014××××,累计交纳保费8046元,投保人是范长春。经向该保险公司查询,该保单系少儿教育保障型保险,如果要扣划将要解除保险合同,该保单交纳保费较少,扣划现金价值较少,且系子女受教育类保险,所以该保单我行不申请进行冻结、扣划。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3月2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1年6月1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
7.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1年3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号。
请求情况 9.2021年7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227618.9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