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闵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高桥镇高新区。
被执行人:王光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审理经过 闵小勇申请执行王光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王光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证券、车管、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王光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其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位于乌什县锦绣佳苑小区工地木跳板进行查封,通过双方议价后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结束后流拍,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流拍拍卖标的物以物抵债。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财产处理情况及对被执行人个人惩戒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财产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惩戒措施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光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光玉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布来提·亥米提
审 判 员 地力沙提·吐尔逊
审 判 员 吴 超 群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