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洪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张紫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州人民医院对面万寿药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洪博与被执行人张紫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70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408元,已经执行7860.82元,未执行标的41547.1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张紫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紫容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张紫容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紫容的车辆、房产、不动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张紫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到被执行人张紫容所在社区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查到财产线索。通过以上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紫容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 申请人马洪博申请将被执行人张紫容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紫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强制措施。2021年10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马洪博,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洪博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紫容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马洪博,申请执行人马洪博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紫容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马洪博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01执9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道·朱力加尼丁 审判员 帕木 审判员 刘美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