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师政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卢贵斌,职务: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行初187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责令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2020)晋0781行初187号行政判决书,完成撤销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并将履行情况及时报告本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