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人。
被告白某,人。
被告包某,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吴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