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
被告:张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世孝与被告张发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世孝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世孝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发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