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艺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平安路*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号*幢*单元6楼*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母亲)
法定代理人:张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平安路*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父亲)
被告: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为镇大为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771127331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989号1楼、991号1楼、987号2楼1-7号、987号3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906985731D。
法定代表人:谭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勇兵,四川众能(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艺缤诉被告罗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艺缤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艺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艺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艺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