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阿克塞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2252101057。

法定代表人:田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驻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商务区安顺大厦四号楼10层101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MA05JN7W4R。

法定代表人:章德芳,总经理。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机动车登记情况以及银行存款情况;并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91×××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8189.40元,冻结并划拨执行人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2×××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7.21元。此外暂未发现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始终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我院依法对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天津科成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火 蕊

审判员  卡力达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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