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晓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矿新街3-1栋3-1-2号。
法定代表人:冯万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南路47(1)栋1层。
负责人:黄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平平、郝芳芳,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晓莹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晓莹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晓莹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曲晓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三千三百二十九元,由上诉人曲晓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明辉
审 判 员 赵丹阳
审 判 员 许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 松
书 记 员 宋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