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一:王某某,女,汉族,山西省隰县城南乡千家庄村村民。

原告二:李某甲,男,汉族,山西省隰县龙泉镇居民。

原告三:李某乙,女,汉族,隰县黄土镇黄土村村民。

原告四:李小某,女,汉族,山西省隰县城南乡千家庄村村民。

原告五:李丙,女,汉族,隰县城南乡千家庄村民。

原告六:李丁,女,汉族,隰县城南乡千家庄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某,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临汾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鼓楼北安宇花苑C1号楼东段。

负责人:刘某某,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小某、李丙、李丁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临汾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16日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以家庭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经审查,原告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司法救助,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小某、李丙、李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减交50%计为3450元,由六原告负担3450元,由本院退回六原告3450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郎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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