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小型汽车在下陆区铜花北路路段被黄石市交巡警支队下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侦查人员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送至黄石市五医院安排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为128.94mg/l00ml。 经黄石市下陆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陆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证人程某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黄中泽法鉴所[2018]鉴字法医毒化330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下陆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陆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吕蕾 书记员刘雪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