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森福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滨河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洁,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传染病医院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化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贾秋龙,院长
审理经过
河南森福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20)豫07民终6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新乡市传染病医院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乡市传染病医院以其银行账户款项为新冠疫情防疫专项资金,并提供相应材料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新乡市传染病医院银行账户冻结。申请执行人河南森福商贸有限公司就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2021)豫07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解除冻结的执行裁定。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传染病医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件正在执行复议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703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