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合提努尔·阿斯克尔别克,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托里县。
被执行人:奴尔布拉提·哈米江,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哈萨克族,住新疆托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巴合提努尔·阿斯克尔别克与奴尔布拉提·哈米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新4224民初21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合提努尔·阿斯克尔别克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奴尔布拉提·哈米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奴尔布拉提·哈米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两件,分别为(2021)新4224执663号,(2021)新4224执630号
2、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2021年07月14日,2021年08月03日,2021年08月16日,2021年09月0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奴尔布拉提·哈米江财产进行查询不到可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已偿还1000元。
3、2021年3月4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发出委托查询函,经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奴尔布拉提·哈米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奴尔布拉提·哈米江名下财产信息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巴合提努尔·阿斯克尔别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巴合提努尔·阿斯克尔别克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奴尔布拉提·哈米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巴合提努尔·阿斯克尔别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巴合提努尔·阿斯克尔别克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奴尔布拉提·哈米江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