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腾。 委托代理人宋立新,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力源。 被告樊雪。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腾与被告薛力源、樊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腾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薛力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腾诉称,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薛力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40万元,用于平常双方关系较好,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出具书面借款手续。被告薛力源承诺会尽快偿还,但到目前为止,被告薛力源也未履行还款诺言。由于其与被告樊雪系夫妻关系,两人对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薛力源、樊雪辩称,一、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没有提供借条、借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提供的短信、录音、微信聊天、被告借款清单、取款记录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与庭审陈述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提供的短信发送时间是2016年9月1日下午17:36分,被告提供的视频证明该时间段原告一直在被告的办公室,双方同一地点不可能通过短信交流,且发短信的风格与被告不一致,实质是原告偷拿被告手机私自发送。二、原告的借款行为符合在赌场上向他人“放高炮”特征,系违法借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给被告开车,被告经常在赌场上“放高炮”,原告不可能不知道,证人也证实在赌场上看到原告七八次,且曾向原告借款若干万元,庭审中原告不承认去过赌场实为狡辩。本案原告的行为实质为违法借贷行为,且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三、本案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案属于违法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借款的非两个被告,因此两被告不用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薛力源多次向其借款,累计40万元,因双方关系较好而未要求被告薛力源向原告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原告当庭提供了被告薛力源用手机向原告发送的短信两条,其中一条于2016年9月1日17:36分发送的短信内容为“陈腾我六月份借你40万元会还给你的不用急。”2016年9月2日16:07分被告薛力源向原告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我最近看看能不能先还你点不过你放心我借你的40万一分钱不会少你的你别急我会给你的我现在我是手头紧没办法。”对于这两条短信,被告薛力源称系原告偷拿被告手机向原告手机发送的。原告还提供了与被告薛力源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原告称“六月份我借你40万元……”“当时你借出去也不是你使的,最后担着这个帐……”原告多次在录音中提到借给被告40万元的事情。而被告薛力源则在录音中称“你不用老提我借你40万,你放心,你那些钱是不会瞎的……”“当时我也是好心带着你去赚钱的,也不是说这钱我拿来自己用了……”“我只要缓过劲来,你那钱一毛少不了……”“我大不了去卖房子,帮俺妈留给我那些房子该卖卖,但是你记好了,陈腾,我带你出来放钱,从当初一开始说的,险全部是我担的,苦钱你走苦的钱,我没从中抽钱……”。此外,原告还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该记录中,原告也多次提及借款40万元给被告薛力源,而被告薛力源则称自己没用这个钱,是被小亮、季华等人(从事赌博)用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薛力源承认自己曾从原告手中接过几万块钱转交给赌博人员,并曾向原告承诺帮原告要回40万元钱。 被告薛力源、樊雪系夫妻关系。 除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上的短信、微信以及电话录音外,被告薛力源提供了视频光盘,意在证明2016年9月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被告不可能向原告发送短信。但该视频只能看见被告办公室外的情况,并不能看见被告办公室内情况,无法证明原告是否在被告办公室内,也无法证明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内的活动。被告薛力源还要求证人姚某到庭作证,意在证明原告曾在赌场上“放钱”,但原告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起纠纷原告并没有提供被告薛力源书写的借条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据。但这不表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第一,双方关系较好,发生借贷关系而不出具借条也在情理之中。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薛力源向原告发送的短信,可以看出被告薛力源确有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被告薛力源对短信予以否认,称短信是原告偷拿被告薛力源手机发送短信给原告自己,但被告薛力源并没有足够证据,被告薛力源提供的视频只能说明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去过被告处,不能反映出短信是原告偷拿被告薛力源手机发送短信给原告自己,被告薛力源的辩称理由缺乏合理性,且对2016年9月2日的短信无法说清原因。第二,双方在微信聊天以及原被告之间的电话中原告多次提及借款给被告薛力源40万元,被告薛力源则强调借款并非自己所使用,而是被相关赌博人员使用,被告薛力源还承诺帮原告要回钱,并称要卖房子还原告的钱。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电话中可以看出原告所称的40万元借款与被告薛力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借款是原告直接交付给其他人员,原告也不可能一直向被告薛力源索要借款,被告薛力源也不可能表态要卖房子还原告的钱。被告薛力源承认曾从原告手中接到过几万元钱并交给了赌博人员,因此不排除原告的借款系通过被告薛力源之手交给他人使用。通过对原被告之间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结合庭审双方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薛力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是被告薛力源未将原告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经营,而是交由他人用于赌博活动。对此原告也是应当知道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被告薛力源则应返还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薛力源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如果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被告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则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告薛力源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樊雪不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薛力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薛力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普通程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玥